“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一天付款,应当给我违约金。”
“我们提前一天就付款了,但因为申请人提供的账户错误导致付款失败,不是我们违约。”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就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争执不下。
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让我们跟随案情的进展一探究竟~
申请人王某某原系被执行人烟台某汽车部件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员工,双方于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2月5日,王某某与该公司在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2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合计34000元至指定账户,账户在调解书中予以明确;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则应支付申请人费用共计7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1日将34000元付至调解书载明账户,2023年12月13日,某公司收到申请人通知称未收到案款;经查证,调解书载明账号错误,某公司遂于2023年12月13日将34000元付至正确账户,申请人业已查收。2023年12月底,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付款逾期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应付的余款36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申请人提供银行账号错误,导致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失败,申请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违约金,即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