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荒山上猎捕野兔,真的很“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0 07:54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深入人心,野生动物保护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平衡。近日,莱州法院便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在夜间采用驾驶摩托车使用猎犬在莱州市和招远市交界的荒山上猎捕野兔740余只。并且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手中收购非法猎捕野兔500只左右,曹某某将野兔销售给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苑某某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

  2021年8月起,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苑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的野兔系非法捕猎所得,仍收购被告人曹某某的野兔约1000余只,涉案金额21余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以曹某某为首的非法狩猎团伙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高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请法院惩处。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没收被告人曹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

  同案中,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等人明知曹某某出售的野兔系非法狩猎所得,但仍予以收购,该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罚金6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