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延长停工留薪期、因病鉴定申请的情形、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1-26 13:31

案例1.企业职工范先生发生工伤后未恢复劳动能力,咨询: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案例2.高女士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咨询:什么情形可以提出因病鉴定申请?

答:根据《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鲁人社规〔2025〕1号)规定:被鉴定人经系统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因病鉴定申请:(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或其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或其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三)死亡职工近亲属申请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的,死亡职工原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原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鉴定申请。

案例3.市民曲女士咨询: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转发鲁人社发〔2023〕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4〕1号)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按照先归集后清退的原则,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份缴费,其他缴费(扣除政府补贴)由归集地予以退还。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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