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项目类型有哪些?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为八类:一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二是停工留薪期期限确认;三是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四是旧伤复发确认;五是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六是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七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2.谁有权利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已认定工伤的伤残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职工发生工伤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想到烟台市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才能报销异地医疗费?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烟台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转诊转院。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的转诊转院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之前发生过工伤,现在旧伤复发想到医院检查,可以按照工伤报销医疗费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旧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核准后的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可以按工伤报销。
7.发生工伤以后,为什么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的相关费用,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未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的,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负责。
8.用人单位刚入职的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怎么办?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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