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医疗期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机关事业单位基金转移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1-19 13:31

案例1.企业职工吕先生参加工作已满11年,在本单位工作7年,现患病住院,咨询: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吕先生可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案例2.市民王女士于2024年8月发生工伤,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咨询:2026年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您还有疑问,您可与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业务科室联系,工作人员在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后会予以解释。

案例3.市民姜先生曾于烟台缴纳过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现在济南参加机关保险,咨询: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8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之间流动,职业年金关系和基金一并转移。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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