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水库溢水致果树损毁,果农的损失谁来担?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8-07 09:13

  司法实践中,一般财产遭受侵害的,我们会找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或其所有人主张赔偿,但对于水库这类国家或集体财产引起的财产损害,遭受侵害的一方是否也能找到责任方索赔呢?近日,栖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下面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1年冬天,因A镇B村的水库水位上涨,大水逐渐漫延到了柳某某承包的土地中,导致其栽种的苹果树被浸泡数月,最终苹果树全部毁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柳某某认为A镇人民政府与B村村民委员会是该水库的管理单位,因他们对水库管理不善,才导致其苹果园被淹,于是将上述二单位起诉至栖霞法院,请求二者连带赔偿其苹果树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5.74万元。

  法院审理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水库设立的指示牌可以看出,本案中水库的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即是A镇人民政府及B村村民委员会,其应当做好涉案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对涉案水库相关设施维修、及时排水、蓄水、定期巡查、排除妨害等方面进行管理。A镇人民政府及B村村民委员会对水库管理不善给柳某某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柳某某的苹果树损失数额,法院根据柳某某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A镇政府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评估报告,该评估结论具有证明力。A镇政府及B村村委会对被水淹致死的苹果树数量并无异议,该部分损失应由水库管理人赔偿。另,针对其余39棵苹果树的损失,柳某某对该部分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故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失赔偿责任,酌定未被水淹没的39棵苹果树的损失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二被告对水库管理不善、因果关系及柳某某对扩大部分损失的过错,酌定A镇人民政府及B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柳某某苹果树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2.2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者,其管理职责包括对小型水库相关设施管理、及时排水、蓄水、定期巡查、排除妨害等方面,因对水库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水库等水利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管理主体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承担,做好安全管理,尽力避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情况的发生。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