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手“烟”和·调解手记 | 都是歪脖子树惹的祸!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18 09:05

  “都怪被告家门口的这棵歪脖子树,不仅歪斜在我们家的平房上,还将我儿子的车砸坏!”

  “原告是诬告我,农村宅基地门口8尺的地方归个人管理,这个树不在8尺范围内,跟我没关系。”

  “不知道树是谁种的,反正是在被告家门口,我记事的时候这棵树就在这了。村委会让被告砍树,被告不砍。”

  “这个树大约是有20多年了,但是和我没关系,我不负责砍树!”

  ......

  法庭内,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

  这是我承办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黄甲和黄乙是东西邻居,黄甲居西,黄乙居东,多年来大家一直相处融洽。在黄乙的门前有一棵大约20年的老树,老树向西歪斜至黄甲的平房之上。二人均不知道树是谁种植的,平常也没见有谁对其进行过管理。后来老树死了二人也未对其进行过处理。

  2023年夏天,因下雨刮风,死树树枝掉落将黄甲儿子小黄停放于树下的轿车砸坏。黄甲认为,树在谁门前,就应该是谁的,遂找黄乙协商赔偿和砍树事宜。

  黄乙认为农村宅基地门口8尺的地方归个人管理,这个树不在8尺范围内,跟自己没有关系,便对黄甲的要求置之不理。小黄无奈先行将车报案后进行修理。村委对此介入调解无果后,黄甲诉至法院要求黄乙砍伐涉案大树,小黄诉至法院要求黄乙赔偿其车辆损失。

  这两起案件分别被分配给我和同庭室的另一位法官。首先我与村主任取得联系,村主任表示村里也无法确定这棵树就是黄乙或者是集体的,但是曾经与黄乙进行过沟通,黄乙说不能砍,村里也没有办法擅自做主把树给砍了。

  同一时间我们向被告黄乙送达了开庭传票,黄乙当即表示,其早已不在村里居住,多年前就搬至烟台开发区,黄甲和小黄即便要起诉,也应该去开发区法院起诉,并于答辩期内向法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在耐心地与黄乙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这棵死树不仅影响到原告,也是困扰被告多年的一个问题。

  我考虑到两起案件的症结均在这棵歪脖子树上,现无法确定树的所有权人,砍树的请求未必能够得到支持,但死树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不将树处理掉,恐怕将继续对不特定人或物造成损害。考虑到法庭的基层治理职能,我便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在进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前对两起案件同时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黄甲不仅坚持要黄乙将树砍掉,小黄也坚持要求黄乙赔偿其车的损失。两方均不同意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我们两个团队的法官及助理齐上阵,轮番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黄甲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乙就是这棵树的所有权人或是管理人,另一方面即使能够确定这棵树就应该由黄乙来进行管理,你儿子小黄的车辆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要追究黄乙的责任,也应是保险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利。

  最终原告同意只要能把树砍了,两起案件都能够撤诉。之前因被告模糊的态度,村委迟迟不敢自行处置,我们便重点对被告做砍树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如果法庭能够做个见证,可以由村委将树砍掉。

  由于这棵树多年来没有明确的管理人,且树木较为高大,又歪斜生长,砍树也是一个大工程,谁都不敢贸然砍树。我们又与镇政府及村委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确定下砍树方案。

  随着“呼通”一声响,一棵大树轰然倒下。至此两起以大树为导火索的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很多当事人来到法庭会质疑我们,为什么法官那么热衷于调解,我们来打官司就是想要寻个公平,法官非要给我们调解,是拿了原告/被告什么好处吧?!

  非也非也。调解两个字看似简单,其实是个技术活,有时候可能还落得个出力不讨好。首先我们调解工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双方意愿,从中引导各方平息怨气,达成一致意见。正所谓自愿则无不公,调解表面上看似是妥协,但也是在法官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平衡各方的成果,这和老百姓所说的“和稀泥”不同。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我认为,“天下无讼”还应以和为贵,我们每调解一个案子过程是“痛苦的”,但结果是“快乐的”,能够看到双方握手言和,在我们这里真正定分止争,这种“痛并快乐着”的成就感也让我们乐此不疲。

  讲述人:王焕杰

  蓬莱法院大辛店法庭庭长

  编审:李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