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氛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筛选了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程某某、崔某、刘某某、朱某某、叶某某污染环境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危废处置的经理,2021年10月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4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于某某处置。后经被告人朱某某、崔某转手,将该批危险废物交给被告人程某某处置。朱某某、崔某、程某某及于某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利,将该批危险废物中的废活性炭倾倒在某村垃圾堆处,又将2个吨桶内的废油倾倒在该村污水沟边,后于2022年1月将16个装有油渣、油泥的吨桶弃置,并将8个装有约10吨油渣、油泥的吨桶交给被告人叶某某处置。被告人叶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直接倾倒的方式将该批油渣、油泥倾倒在某村土坑内。经鉴定,被倾倒及弃置的废活性炭和油渣、油泥均为危险废物。案发后,当地政府与该环保科技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主动一次性缴纳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50万元,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组织对修复及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五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环境修复资金已缴纳,并由相关机构进行修复,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禁止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五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有效衔接,通过专业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对修复及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切实得到修复。
案例二
邴某某盗窃林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邴某某伙同他人盗窃17棵赤松树,该批松树所属林地均为公益林。经价格认证机构认定,被盗17棵松树价值为人民币2985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其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国家损失。遂判处被告人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邴某某退赔所盗松树款2985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邴某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425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不断提升,但滥砍滥伐问题仍有发生。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入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三
王某某诉某超市噪声污染纠纷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某小区业主,某超市在王某某住宅楼的南面住宅楼地下。因该超市空调外机和风机外机噪声问题,王某某曾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进行反映。后该超市将空调外机移至别处,并对风机外机采取了一定的隔音措施。经当地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论为涉案风机外机所排放的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遂以该超市风机外机排放噪声影响其生活休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噪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音,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经检测,被告超市风机外机噪声分贝值均未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原告王某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超市的风机外机运转影响睡眠及休息等。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如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问题,而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更高品质生活的向往日益强烈,百姓“安静权”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利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是一件较为典型的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用数据说话”,通过专业机构检测涉案风机外机噪声分贝值,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对广大生产经营者也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各类噪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
案例四
范某某非法狩猎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中旬,被告人范某某在当地政府设定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以架设网具方式捕获长尾山雀1只、大山雀2只,后经相关工作人员救助后放飞。经相关部门认定,长尾山雀、大山雀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不仅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平衡起着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科学价值和生态意义。其中,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亦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因个人法律意识淡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并不鲜见。通过该案审理,再次警示社会公众应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遵守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相关规定,切莫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否则只能自食苦果。
案例五
王某某、孙某与姜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孙某系母子,与姜某某为同村村民。2021年4月,王某某、孙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果园租赁给姜某某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姜某某开始经营果园。当年10月,因国家电网在涉案果园位置安装基座占用部分土地,就涉案果园被砍伐果树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4360元。后因双方对该笔补偿款归属产生争议,姜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该笔补偿款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因王某某、孙某与姜某某之间系土地租赁关系,涉案被砍伐果树系由王某某、孙某栽种,故涉案2436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王某某、孙某所有。遂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人所有;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案依法认定涉案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王某某、孙某所有,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