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金手链后不小心遗失,还要照价赔偿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3 09:10

  2022年4月中午12点左右,老王和小张正在芝罘区某工业园门前的水果摊看人打扑克,看到兴起时老王不慎将戴在手上的金手链掉落,后发现金手链不见了的老王回到事发地点寻找未果,便在事发地点张贴寻物启事,此时小张和水果摊主都告诉老王,金手链被骑自行车的人捡走了。后老王前往辖区派出所查监控,发现金手链被小张捡走。

  第二天一早,小张根据寻物启事上的电话号码致电老王,告知其金手链确实是被自己捡走了,因为没有等到失主,自己也不知道手链是真是假,便没有报案,后来卖水果的摊主拿走手链说要看看真假,便再没有返还给自己。

  老王随即要求小张归还丢失的金手链却遭到拒绝,老王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予受理,无奈之下老王将小张诉至法院。

  芝罘法院于2023年12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小张辩称:对于自己拾得遗失物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后来原物再次遗失并非由自己导致,不应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被告申请,芝罘法院到报案派出所调取了监控视频,因距离事发时间过长,未能调取到该视频。

  庭上,原告老王向法院提交了报案证明、收款凭证及手链标签、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原告在金手链丢失的前几日在烟台市芝罘区某金行购买金手链一条,品名为足金9999手链,实付款9481元。被告辩称无法确定原告丢失的金手链是否为其购买的金手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所举证据以及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拾得原告遗失的金手链的事实。被告在拾得手链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手链,应当折价赔偿原告。被告辩称捡到的手链已交给第三人,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手链的价值,因原告购买手链与丢失手链的时间间隔较短,未发生贬值,原告主张被告等额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法确定原告丢失的金手链是否为其购买的金手链,对此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芝罘法院判令被告小张返还原告老王遗失的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赔偿原告老王损失9481元。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常生活中,遗失或拾得他人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人拾金不昧,也有人则认为“所捡即所得”。其实,在法律上,对于“遗失物”有明确的界定:系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若不予返还,则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小张拾得的金手链,除非失主老王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

  另外,该案中的被告小张认为金手链系交给水果摊主后遗失,因而不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点,民法典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都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给予赔偿。

  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他人遗忘的较为贵重的物品,应当及时提交给场所管理员或者是公安机关,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请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贪图小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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