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4月30日讯(记者 邹欢欢)近日,莱州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半年的时间里,多次在夜间驾驶摩托车使用细犬,在莱州市和招远市交界的荒山上猎捕野兔740余只,并且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手中收购非法猎捕野兔500只左右。


之后,曹某某将野兔销售给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苑某某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而被告人范某某等人,明知曹某某的野兔系非法捕猎所得,仍坚持收购1,000余只,涉案金额21万余元。


最终,莱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杜颖超经审理裁定:被告人曹某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狩猎罪的定罪标准,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同案中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明知曹某某等人的野兔系非法狩猎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受到了相应的刑法处罚。



法条链接
野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也就是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所以是明令禁捕的。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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