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4月29日讯(记者 王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今年3月15号发布,并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在一些多发、或者新兴消费领域做出了细化式规定,比如咱们常见的预付式消费、看视频充会员碰到的自动续费、以及直播带货等。

先来关注一个热门词——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比较常见,比如理发卡,健身卡,当父母的,办个儿童乐园的游乐卡、早教卡、培训班的年卡等等,这些再熟悉不过了,谁手里没有几个预付费式的会员卡呢?至于为什么大家愿意办这些卡,无非是一个原因,那就是便宜!价格有优势,游乐场玩一次108,办个卡500块玩十次。然而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这些年预付费消费遭遇割韭菜、办卡容易退卡难或者办卡机构直接跑路的新闻,也不时出现冲击着消费者的视野。

前不久烟台芝罘区的一位刘女士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她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充值20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就在办完卡之后,被商家告知这张2000元的储值卡只有烫发的时候使用,洗发吹发等还需要额外收费,对此刘女士提出异议,要求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选择向消协部门投诉,商家最终才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吹洗服务。

律师认为,在这样的案例当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所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预付费办卡的消费的范围、使用的范围以及退费的方式合违约责任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

中消协发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中显示,2023年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违规办卡、拒绝开具消费凭证、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基于维权难的现状,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点从事前、事中强化经营者义务,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鲁东大学法学讲师吴万军分析说,法律规定了要签订书面合同,在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律上就认定这种行为不成立,就不存在预付消费的这种情形,所以发生纠纷之后,作为经营者应该原封不动的将预付款返还消费者。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消费者也不能基于已经付费了,要求经营者来提供相关的更便宜的商品和服务,所以书面的形式是一种法定的形式,也是一种强制的方式。




第二点就是让消费者具有一个选择权。要么就是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要么就是返还预付费,而且这个选择权利在于消费者;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这个经营者的这个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或者是经营发生明显的困难,很难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具有一个选择权,也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提供服务,或者要求返还预付费,法律给了消费者在两种情形的这种选择权,其实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来约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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