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社会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屡发生。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案情简单、小标的额的案件。但这些看似小的案件背后,也反映着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高新区人民法院立足每个小案,坚持大办、细办,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社会氛围。
下面跟随小编来了解今天的案情
原告某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皮包、鞋类及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拥有“MICHAELKORS”等世界知名品牌。其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厦门、昆明、成都等中国的30多个城市开设了80多家专卖店,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023年,被告王某注册开设的淘宝网店在未经授权下,大量展示、销售标记原告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2019年5月9日,原告从网店购得标记上述商标的手提包一个(该产品价格:800元,最近30天交易成功359次,累计评论387次),鉴定后发现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因被告大量存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之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对原告某公司造成损失,故某公司起诉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损失12万元,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件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后,由调解助理向被告王某发出诉讼相关文书,但因王某已不在其户籍地居住,未能送达成功。由于调解不成,该案件转入速裁团队,鉴于该案侵权事实较为明确,法官助理通过政府公开电话联系到王某户籍地的网格员才与王某取得联系。
王某自称其早已经将淘宝店铺转卖给他人,并提供了《转让合同》一份,显示其曾在2018年7月21日将该淘宝网店“某某公主海外直邮”转给被告陈某某使用(转让价款为18900元)。考虑到该案件存在的矛盾焦点,承办法官从法律层面向被告王某释法说理,告知侵权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理性的参与诉讼,释明调解结案在降低声誉损失、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引发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又与原告某公司沟通,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查清事实,追加淘宝店铺购买者陈某某为本案被告。
通过向被告陈某某邮寄案件相关材料,陈某某多次致电法院,称因其户籍地在外省且身体条件不允许,申请互联网开庭,并称其家庭情况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原、被告,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抓住纠纷症结,对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将本案的利害关系与被告陈某某说明,最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在互联网开庭时达成了和解,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
不论案件标的额大小,认真办好每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仅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更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创新环境和创新生态。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当事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市场影响大等特点,此时,调解在纠纷化解方面表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更强、新问题更多,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很难形成预判,因此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纠纷有一定需求;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由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往往需要适用知识产权法上特有的法定赔偿制度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这为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为了更好地做好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我们要注重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在庭前会议时就尽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充分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平衡利益差距,尽快实现案结事了,让知识产权得到更及时、准确的尊重和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撰稿:姜晶 袁传文
承办法官:赵莹淞
法官助理:姜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