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8 18:48
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去世
亲属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引发矛盾纠纷,直至对簿公堂
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是否属于遗产?
应当如何分配呢?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刘某友与潘某珍的儿子刘某华在工作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山区工伤保险基金向刘某华账户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0195.02元,共计916875.02元。刘某友与潘某珍认为其作为死者刘某华的亲生父母,有权分割刘某华的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遂将儿媳邹某玉、孙女刘某园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法院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分配方法,判决其分得儿子刘某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及丧葬补助金中的458437.51元。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自然人去世后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生前家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应由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所有,应按照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本案中刘某华与邹某玉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互相扶持,育有一女,共同居住的房屋尚有房贷需要偿还,生活紧密程度较高,且在刘某华去世后,丧葬事宜由邹某玉与刘某园共同操办,丧葬费由邹某玉支出。而原告二人系刘某华的父母,与刘某华未共同生活,生活紧密程度较低,且原告二人尚有一女儿给予照顾。被告刘某园作为刘某华的女儿,在刘某华去世时已经成年,可独立生活。关于丧葬补助金系用于死者安葬事宜,按照谁支出谁享有的原则处理,即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费用的利害关系人享有。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认为应当根据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能够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便实际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财产,而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才取得,故不属于遗产,而是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其具体分割应当根据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调整幅度根据具体案情确定,适度即可。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亲属关系,刘某华不幸工伤身故,让原告刘某友与潘某珍在晚年遭受了丧子之痛,让被告邹某玉、刘某园遭受了丧夫、丧父之痛。被告邹某玉与刘某华此前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共同居住的房屋尚有房贷需要偿还,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同时刘某华的后事由其与刘某园共同操办并支出丧葬费用。被告刘某园作为刘某华的女儿,与刘某华、邹某玉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在刘某华去世时已经成年,可独立生活。原告刘某友、潘某珍虽与刘某华未共同生活,生活紧密程度较低,但刘某华对其负有赡养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刘某友、原告潘某珍、被告刘某园分别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的份额(175336元),被告邹某玉享有40%的份额(350672元);丧葬补助金40195.02元由被告邹某玉享有。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少年丧父是人生三大不幸事,原、被告三代人承受了这一切,财产权利的分配固然重要,但希望原、被告之间的亲情不要因此割舍,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相互理解彼此的难处,希望时间可以抚平原、被告内心的伤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承办法官:安忠辉

案例编写人:张金朝

编辑:商雨
校稿:曲晓梦 张超
审核:郭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