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居民起付标准为1.8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9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9000元以上(含9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鲁公网安备370613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