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打击传销宣传教育警示提醒

金都招远 2025-09-04 08:29

一、认清传销本质,提高防范意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

• 要求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才能加入;
• 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 承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加入并继续发展下线。

二、警惕传销常见套路

1.以招聘、培训为幌子:打着“招聘就业”“技能培训”“介绍工作”等旗号,诱骗人员参加传销活动。
2.以旅游、养生为噱头:以“共享旅游”“保健养生”“治病赚钱”等为幌子,吸引人们加入。
3.编造快速致富谎言:编造“快速致富”“发财神话”等谎言,从事“拉人头”“骗取入门费”等传销活动。
4.借助电商名义: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区域代理”等旗号,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新零售”等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传销。
5.利用网络创业、兼职:打着“网络创业”“网络兼职”“网络游戏”等旗号,以“做任务赚钱”“财富自由”等为宣传口号,开展视频观看、广告点击、虚拟养殖、会员卡销售等传销活动。
6.假借慈善、扶贫名义:假借“爱心慈善”“扶贫支农”“共同富裕”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传销。

三、远离传销,守护自身权益

1.不轻信“一夜暴富”“快速致富”的宣传,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
2.谨慎对待要求缴纳“入门费”“代理费”,或需要发展他人加入才能获利的项目。
3.求职、创业时选择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避免陷入“传销式招聘”。
4.发现疑似传销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公安机关(110)举报。

四、法律警示

参与传销,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需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