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民政局关于补领结婚证的通告

金都招远 2025-09-02 14:34

为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民事及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有效的结婚证,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按照山东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招远市民政局决定对前期办理的婚姻登记,因各种原因造成结婚证丢失(损毁)、结婚证信息记载不全、姓名错误、出生日期错误、本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等证件问题开展信息审核暨补领结婚证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结婚证的作用

房屋买卖、不动产登记、房屋拆迁补偿、公积金提取、财产继承、银行贷款、户口迁移、车辆过户、生育登记、子女入托入学、独生子女补贴领取、个人出国(境)、工作调动及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等方面都需要提供有效的结婚证。

二、补领结婚证的范围

1.1950年5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未补领过结婚证,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的夫妻;

2.198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有档可查且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的夫妻,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领结婚证。

①结婚证遗失或损毁; ②结婚证上婚姻当事人信息与户口本上信息不符,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 ③结婚证上无婚姻当事人身份证号或者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的; ④结婚证上使用军人证件号办理登记的; ⑤结婚证上无照片或者照片遗失的。

3.原则上:凡是1950年至1997年之间在原招远市乡镇(公社、街道)办理结婚登记未使用身份证的当事人或当事人通过手机下载“爱山东”APP,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婚姻登记信息查询”里面查询不到个人婚姻信息的,都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

三、补领结婚证需提交的证件

1.双方有效的身份证;

2.原结婚证原件;

3.有结婚证(有档可查的经查询历史档案可以查询到纸质档案的)但原婚姻登记信息与现证件不符的,需到派出所、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4.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①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符合此情况的在办理时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②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③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④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⑤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⑥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1.当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

2.婚姻登记机关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明材料的;

3.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结婚登记的;

4.当事人婚姻通过司法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经司法程序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的;

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结婚证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6.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情形,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的;

7.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已离婚或者丧偶的;

五、无档可查证明模板:

要求:

1.村委会情况说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近亲属证明需两名近亲属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做出声明为当事人作证。

2.出具证明时注意:1981年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需不低于法定婚龄,即男方不低于20周岁,女方不低于18周岁;1981年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需不低于法定婚龄,即男方不低于22周岁,女方不低于20周岁。

3.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六、办公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公地址: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招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按您所在乡镇(街道)的通知,分社区分村前来办理。

咨询电话: 0535-8157755,手机:17616263560

七、结婚证工本费、照相费、证件复印费,全免。

招远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