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限额支付与按项目付费等灵活的费用结算模式。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不支付给个人。
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
①专护和院护
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每床日包干标准为:专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130元、150元、170元/人/天,合并甲类门诊慢特病的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补偿;院护: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天。
②巡护
巡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每床月支付限额为失能等级 3级、4级、5级分别为600元/人、800 元/人、1000元/人。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情况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
资金承担的日常照护费用
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600元/人/月。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