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这个结果我很满意,谢谢法官!”
包法官:“出庭了这么多起工伤案件,头一次当庭调解了!给大家都节省了很多时间啊!”
6月24日,海阳法院行政审判庭传来当事人激动的谈话声。
2024年6月3日,海阳法院立案庭新立了一起烟台某家具公司起诉市人社局及第三人于某某的工伤行政确认案,看到一体化平台的新收案件后,我马上安排书记员排期、送达,查阅电子卷宗。
经了解,此案系本案第三人于某某在烟台某家具公司院内平台上装车时,因平台突然滑动跌落摔伤,后经海阳市人社局调查核实,认定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烟台某家具公司认为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故向海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开庭时,双方分歧较大,烟台某家具公司对市人社局认定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事实的取证认定均持有异议,我初步判断此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不大。但在相关案件事实调查时,烟台某家具公司向我反映起诉前其已经全部支付了于某某花费的医疗费10万余元。
此时,在我脑海中立刻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个企业为什么要起诉呢?通常情况下,企业负责人如果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话是不会主动支付医疗费的,而如今提起诉讼,要么是双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一方要价太高未达成一致意见,要么是企业遇到了困难通过诉讼拖延支付工伤待遇的时间。
抱着这个疑问,我休庭中止了法庭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
“对于某某在你厂里工作时受伤的事实是否认可?”
“认可”
“你们双方是否同意对工伤待遇由法庭主持调解?”
企业负责人高兴地回答:“我来起诉的目的就是相信法院,想让法院帮忙解决这件事”。
于某某也表示“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这个案件,愿意接受调解”。
摸清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剩下的工作就是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我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期间我通过咨询市人社局工伤科计算出于某某按照目前的鉴定意见的工伤保险待遇。当我给烟台某家具公司做工作时,企业负责人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并对如何分期给付提出了自己的方案。
对此,于某某表示可以接受,但对企业履行分期给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这时侯我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角度向其释明企业若不按期付款,就要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打消了于某某的担忧。
就这样,一个原本只能判决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烟台某家具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我从事行政审判的时间较短,仅半年左右的时间,能够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的还是头一次,这给我了很大的信心。行政案件的调解不同于民事案件,有些法律规定不能逾越,但经此一案,使我明白一个道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善于从小处着眼,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往往这个小的细节就能打通解决案件的突破口,让我们能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给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思路。这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1天,既令各方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司法获得感,又让我们法官的办案做到了案结事了,真正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讲述人:包自莲
海阳法院法官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