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未告知需拿证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生产、销售者还要担责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16 09:11

  出现交通事故后,我们一般都是直接与交警、保险公司打交道。但是,因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的缺陷引发交通事故的,我们是否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原告的母亲潘某在B经销处购买了由A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一辆。2021年9月7日,潘某骑行涉案车辆上班时与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死亡、两车损坏。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存在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划分以商业险的50%进行了理赔。

  原告主张,车辆的缺陷是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原因,这导致其损失一半的保险金304336元,应由涉案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原告提交的涉案车辆识别代号(VIN)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查询系统中A公司产品公告的车辆识别代号一致,据此认定A公司为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提供B经销处开具的收款收据、电动三轮车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等证明B经销处为销售者。

  A公司作为生产者,在说明书中未注明涉案车辆系机动车,也未提示购买者需持有驾驶证。B经销处及其经营者邹某作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该车辆为机动车,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使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该车辆,导致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与潘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潘某在事故中的过错、车辆缺陷与交通事故关联度及原因力等情况,酌定A公司、B经销处对原告赔偿76084(30433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原告要求A公司及B经销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从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赔偿并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涉案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导致车辆存在缺陷,与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销售者来说,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安全提示义务,告知消费者机动车基本情况以及驾驶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对于生产者来说,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涉案车辆为机动车,提示购买者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最大限度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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