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检察:如此“发家致富”?真刑!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4-05-29 08:46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

  帮人转转账、取取钱

  便能得到高额“报酬”

  还有这样既能“助人为乐”

  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

  事实上

  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本质是利用银行账户

  帮助诈骗犯罪团伙

  进行洗钱活动

  案情回顾:

  刘某某,95后,大专毕业后一直在社会游荡,没有正当工作。2023年2月,刘某某的朋友陈某找到他,提出借其银行卡用于转账。刘某某知道陈某找自己借卡是为了“倒腾”涉案赃款,但在高额获利的诱惑下,还是将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借给了陈某,并采用到银行柜台取现的方式帮助其转移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77500元,非法获利5650元。

  经审查,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罪名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其他方法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以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人却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资金,以为可以置身事外,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检察官在此提醒,一定保持清醒、提高警惕,切莫因为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终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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