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是老大”这句话道出了多少人对于追债难的无奈。
即使走了法律途径,被判胜诉,以为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却仍难在了执行一关。
隐匿财产、转移房产、隐瞒行踪,面对明明有执行能力却和你上演“躲猫猫”的“被执行人”,我们拿他们就没有什么办法吗?
今天,让我们认识一个专门针对解决上述问题而产生的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甲某成立A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众多业主签订《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约定业主支付装修费,甲某负责装修后将公寓对外出租,每年按约定向业主支付租金。
后甲某成立B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多次变更登记,但甲某一直是实际控制人。B公司成立后即运营A公司租赁的公寓房,与A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每月支付租金。但至案发,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任何租金,A公司亦未向B公司主张任何合同权利。
因A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大量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均向被告人甲某或A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告人甲某没有报告其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唯一受益人的事实,后又投资C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且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怎样界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哪些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往往关涉群众切身利益,当事人赢了判决却无法获取应有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会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保护民众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再次奉劝“花式”拒执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躲躲藏藏就可以瞒天过海,但瞒得了一时也难逃一世,切勿为了眼前利益,由“被执行人”变成“被告人”,失了钱财,也失了自由。
关于公寓托管,检察官有话说
本期,除了带领大家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外,也想借由该案件所关联的民事案件跟大家谈一下公寓托管话题。
很多房东想要将自己的公寓出租给公寓托管公司,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和省心的服务,然而有些公寓托管公司在向房东承诺高额的租金回报之后,要求房东先支付装修费用,之后再分期支付房租。公司在收取房东装修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造成房东经济损失。
为此检察官给大家一些小建议:
1、在签订合同前应做足“功课”,要充分了解公司资历,实际考察公司规模和人员专业度。可要求查看相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民宿经营许可等证件,要求对方提供一些成功托管运营案例或到正在运营中的房源参观。反之,如果发现一个公司成立时间很短或者没有实际业绩,则需要多加小心。
2、比较多家公司之间的报价和服务内容,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要看到实实在在的数据,同时考察公司的实际履约情况,看公司是否能够如期支付租金。
3、如果综合考察后认为民宿托管公司符合自己的预期,在订立合同时记得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