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之名,执手“童”行——一封破冰的“预罚款决定书”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1 09:44

  “阿姨。”

  “我不是阿姨,我是妈妈啊!”

  这段听上去有些许心酸的对话发生在福山法院执行局接待室,年仅四岁的小朋友有些怯懦的牵着执行干警的手,小心翼翼的看着眼前并不熟悉的“阿姨”,而对面的母亲已是泪流满面,不能自已。

  该案申请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于2023年4月协议离婚,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齐某某再未见过儿子一面。由于于某拒不协助齐某某行使探视权,齐某某向福山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经福山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于某对探视权执行一直心存顾虑。

  一方面,于某与齐某某感情破裂,对齐某某已经失去了信任,甚至平添了些许愤慨与敌视,认为齐某某的探视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困扰,因此不愿配合。

  另一方面,执行干警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若执行措施不当难免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选择合适的地点与方式是执行干警必须考虑的问题。为了确保子女权益保护最大化,执行干警与于某、齐某某进行了十余次的通话,但于某一直对协助执行存在抵触。

  齐某某作为母亲对儿子的思念是人之常情,申请执行探视权也是法律权利;于某作为父亲,对于探视权执行可能对孩子造成影响的顾虑也是无可厚非。

  在子女利益保护这一根本原则下,以不加剧双方矛盾冲突为前提,执行干警决定向于某送达《预罚款决定书》,以督促其配合执行。“预罚款决定”适用于探视权执行,既可以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起到威慑、督促作用,又可体谅被执行人出于子女保护的内心顾虑。预罚款决定实际上是给犹豫的被执行人一剂强心剂,又能最大程度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司法强制措施导致矛盾加剧,进而影响后续的孩子成长。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督促、劝导下,于某在周末将孩子带至福山法院,协助齐某某顺利行使探视权完毕。

  法官心语:

  探视权执行的出发点是“权益保护”。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所蕴含的权益包括三方面,一是父母享有的探望、交流以维系亲子关系的权利;二是子女享有获得父母陪伴以健康成长的权利;三是在前述两者之上社会伦理、社会道德、社会生活的完整与幸福。

  因此,对于探视权的执行也应注重平衡对以上三种权益的保护,避免因过度重视一方而对其他权益造成损害。

  探视权执行要刚柔并济,要在依法执行与善意执行之中找寻平衡点,既要让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申请人行使探视权,又要确保双方关系不因探视权执行而进一步恶化,以此确保未成年儿童能在一个和煦、温暖的亲子关系中茁壮成长。

  “预处罚制度”的引入,就是实现这一点的最好制度保障。通过发送预处罚决定书,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强制执行的压力,从而积极配合履行义务,避免了直接采取处罚措施而可能造成的对抗、逆反情绪,切实将探视权执行的强制性与善意性做到了有机统一。

  一场失败的婚姻,不合适的人可以分开后重新来过,但子女却面临一方亲情的缺失。作为执行干警,我们力求通过探视权的执行,让缺失的亲情得以再次圆满,用司法温暖呵护他们健康、茁壮成长。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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