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病残津贴待遇标准计算、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6-08 14:21

案例1.市民高先生身患大病,预申请病残津贴,咨询:病残津贴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一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是不满足前款条件,即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或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即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另外,申领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会按照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

案例2.侯女士为单位人事,现招聘了一名员工,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咨询:试用期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3.市民韩先生为工伤职工,咨询:为什么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的相关费用,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未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的,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负责。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