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禁令 一场重逢 | 争先“枫”景·调解止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5-12 10:10

  “我不要别的,我只想知道我的孩子在哪里!”

  那天下午,一位神情憔悴的母亲走进黄务法庭,话还没说完,眼泪已经止不住地往下掉。

  这是李女士,一位与丈夫分居后将近一个月没见到自己不满三岁女儿的母亲。她的哭诉,让在场的每一个人心头都为之一沉。

  作为承办法官,说实话,虽然我处理过不少家事纠纷,但像这样让人揪心的案子,还是头一遭。而这次经历,也让我对“司法为民”四个字有了更深的理解。

  初遇:一位母亲的无助与煎熬

  李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可谁也没想到,这场分居会让不满三岁的轩轩(化名)成为双方博弈的“筹码”。分居后,张先生未经妻子同意便将年幼的女儿带走,之后便切断了所有联系。

  近一个月里,李女士尝试了所有能想到的办法——打电话、发微信、通过亲友转达……全部石沉大海。轩轩去了哪里?吃得好不好?有没有生病?晚上会不会哭着找妈妈?这些问题日日夜夜折磨着这位母亲。

  孩子是无辜的,但长时间的分离,对低龄儿童的心理伤害却是巨大的。

  “法官,我真的快要撑不下去了。”李女士颤抖地说着。

  面对眼前这位母亲眼里那份藏不住的煎熬与焦灼,我给她倒了一杯温水,轻声说:“别急,法院会依法维护您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您把情况详细跟我说说。”  

  办案:一份禁令划出亲情“保护圈”

  送走李女士后,我陷入了沉思。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夫妻分居期间的抚养权争议,但核心问题远不止于此。

  我立刻调阅了李女士提交的所有材料:报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双方分居的证明……又依法调取了出警记录。

  证据显示,张先生将孩子带走后,确实没有告知任何行踪,李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

  一个不到三岁的孩子,长期脱离日常照料她的母亲,被父亲“藏”起来,这种行为对孩子心理的潜在伤害是不可估量的。

  随后,我依法组织双方到庭。张先生来了,态度很强硬:“我是孩子爸爸,我有监护权,我带孩子天经地义。李女士情绪不稳定,我怕她伤害孩子。”

  我意识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谁对谁错”的问题。张某可能觉得自己作为父亲有权利独自带孩子,但他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具有现实、紧迫的侵害性,符合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法院果断作出裁定:张先生七日内将婚生女送回原住所;禁止其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女或擅自将其带离住所等行为。

  作出裁定的时候,我又不免担忧:禁令不能只是一纸空文,我们要让它真正长出“牙齿”。 

  联动: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不能坐等。”我决定主动出击。

  裁定书作出后,我第一时间奔赴张先生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民事裁定书,并详细通报案情,争取基层组织的支持与配合。

  在法院的主导下,一张由“法院主导、公安保障、社区配合、妇联协同”的多元解纷网络迅速织就,从亲情、孩子成长的角度耐心劝说:“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大人的矛盾不该让孩子来承受。”

  同时也明确告知,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后果。

  张先生起初抵触情绪强烈,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带孩子是正当的”。但面对庄严的法律和来自多方的耐心劝导,他的态度慢慢软化了。

  过了两天,张某主动联系法院说:“我愿意把孩子送回来。” 

  交接:一场有温度的亲情重逢

  孩子的问题解决了,但我的心并没有完全放下。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孩子交到李女士手里,后续的探望问题不解决,矛盾随时可能再次爆发。我决定在法庭完成这次特殊的交接,并趁热打铁组织调解。

  我特意把地点选在了家事审判庭。这里没有高高的法台,没有冰冷的围栏,取而代之的是圆桌、沙发和暖色调的装饰,更像一个家庭客厅。

  那天上午,张先生抱着轩轩来了。小女孩怯生生地环顾四周,目光在寻找着什么。李女士早已等在那里,看到女儿的一瞬间,她整个人都僵住了,眼泪一下子就涌了出来。

  轩轩愣了几秒,然后“哇”的一声大哭起来,伸出小手扑向妈妈。母女紧紧依偎在一起,在场的人都红了眼眶。

  等双方情绪稍微稳定,我赶紧组织调解。“孩子已经回来了,这是个好的开始。但今后怎么办?咱们今天一并商量好,以后就不用再为这事闹矛盾了。”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张先生每周可在固定时间探望孩子,两人还在调解笔录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临走时,张先生对我说:“张法官,谢谢你,让我明白怎么对孩子最好。”

  办案心得

  案子结了,我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

  此次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我们在处理此类家事纠纷中的一次有益探索。它及时叫停了侵害监护权的行为,更通过多方联动的“柔性”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激化的家庭矛盾。

  家事案件的处理,既要“明法”,更要“通情”。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并不是真正的“水火不容”,而是赌着一口气,或者因为缺乏沟通渠道,把矛盾一步步激化。当我们愿意多走一步,走出法庭、走进社区,把法律的刚性和调解的柔性结合起来,很多看似无解的难题,其实都有化解的可能。

  我知道,在法治的道路上,我们只是走了很小的一步。但正是这看似微小的每一步,汇聚起来,才能撑起未成年人的法治蓝天,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安宁与团圆。

  讲述人:张昌宁

  芝罘法院黄务法庭三级法官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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