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食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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