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格落实“五必须”,招远一宾馆被处罚

招远融媒 2026-03-03 08:55

近日,招远市大秦家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招远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宾馆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性住宿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必须落实“五必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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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重要措施
请广大群众多一点理解
多一份配合
共同守护孩子平安!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