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电话:110,119,7217708,7218111。
莱阳市人民政府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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