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招远交警已查处30余名“失驾”仍驾人员

招远融媒 2026-02-05 14:00

“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驾照过期、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失驾”后仍驾车上路行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1月份以来,招远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提前预警,精准布控,已查处30余名“失驾”后驾车上路人员,为广大驾驶人敲响警钟!

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1月29日10时47分,执勤民警根据预警指令,在温泉路与春雨路交叉口成功布控拦截一辆小型轿车。经核查,驾驶人梁某存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1月28日16时13分,执勤民警根据预警指令,在金城路与梦芝路交叉口成功布控拦截一辆小型轿车。经核查,驾驶人原某存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三:1月25日8时32分,执勤民警根据预警指令,在招远市国道206金岭镇路段成功布控拦截一辆小型轿车。经核查,驾驶人刘某存在驾驶证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要企图以欺骗 造假等方式蒙混过关! 因为从你“失驾”的那刻起,你已成为蜀黍的重点关注对象

 “失驾”后驾车上路行为的危害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发生事故。

但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漠视法律,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以后 您就已是“失驾”状态,是坚决不能开车的!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