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政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含参保地)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政策。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烟台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
(3)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签约限制。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可在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4)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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