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新区大队持续开展“失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1月6日至8日短短3天内,连续查获5名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后仍违法驾车的驾驶人,及时消除了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案件1:1月6日16时许,执勤民警在海兴路与创业路路口开展例行检查时,查获张某驾驶的鲁F280**号车辆。经核查,张某此前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处罚,已失去合法驾驶资格。

案件2:1月7日9时许,执勤民警根据预警,在火炬大道与海兴路路口成功拦截一辆鲁F6W8**号小型汽车。经查,驾驶人王某的驾驶证早在2022年即因醉酒驾驶被吊销。

案件3:1月7日10时许,在科技大道与蓝海路路口,执勤民警再次查获一名“失驾”人员王某。该驾驶人曾于2023年7月因“二次酒驾”被查处,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案件4:1月8日9时许,执勤民警根据预警在海河西路与航天路路口附近巡查时,涉嫌失驾人员驾驶的鲁F638**号面包车见到警力后试图掉头逃离。民警迅速反应,成功将其拦截。经查,驾驶人李某于2025年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

案件5:1月8日10时许,在科技大道与海越路路口,执勤民警根据预警对一辆鲁F1A6**号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闫某的驾驶证因逾期未检验已被依法注销,属于“失驾”状态。
目前,上述5名违法驾驶员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相关链接
什么是“失驾”?
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驾驶证过期、记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失驾”的影响
一、扰乱交通秩序。当“失驾”人员驾车遇到检查时,会在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下做出超速、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正常出行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烟台交警有话说』
“失驾”人员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无证驾驶。这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漠视法规,是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源。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吊销或注销后,驾驶人即失去合法驾驶资格,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行为。烟台交警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对“失驾”等违法行为开展全时段、全覆盖的精准打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资格一旦丧失,方向盘就不再属于你。请对自己与他人负责,守法出行,平安回家!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鲁公网安备370613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