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吊销+强制报废,这就是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路的后果

烟台交警 2026-01-09 09:31

近日,烟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黄渤海大队根据预警信息,连续查获两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却仍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及时消除了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涉事驾驶人均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一

2025年12月27日14时许,黄渤海大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一辆车牌号为鲁F0***5的小型面包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正在辖区内行驶。民警闻令即动,迅速锁定目标车辆,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成功将其拦截。

经现场调查,驾驶人孟某为公司职员,其辩称该车是老板借来用于运输公司设备,自己对车辆的状态“并不知情”。

然而,法律不以不知情免责。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孟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收缴其鲁F0***5号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孟某处以15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仅四天后,黄渤海大队指挥中心再次发出指令:一辆号牌为鲁FZ***8的小型汽车涉嫌报废行驶上路。民警迅速响应,于长江路与湘潭路路口成功将该车截停。

经核查,该车最后一次检验有效期为2022年10月,因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驾驶员张某同样表示“不知情”,称车辆平时使用频率不高,未及时核查车况。

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及驾驶报废车的严重危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与孟某相同的严厉处罚:车辆强制报废、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查获过程中,两名驾驶人均以“不知情”为自己辩解。然而,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和责任确保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标准,车辆是否按期检验、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属于驾驶人应知、应查的基本事项。

“不知情”并非违法理由,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相关链接:报废车辆隐患大

安全隐患大。由于使用年限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这些车辆在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和制动性能等方面大大降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轻者可能导致车辆抛锚、偏向、爆胎,重者则可能出现制动失灵、致人受伤、车毁人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环境污染大。报废车辆的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这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环保要求。

 违法行为多。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大多套牌、假牌甚至无牌,经常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非法改装、酒后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肇事无保障。报废机动车往往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价值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这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安全无小事,守法是底线。提醒广大驾驶人务必定期查询、核对车辆状态,包括检验有效期、违法记录等。对于名下登记车辆,若已不打算使用或已达到报废标准,务必按法定程序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切勿随意处置或继续上路,以免害人害己,面临严厉处罚。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