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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因多发病、常见病在签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65%的比例支付,实行限额管理,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为230元,二档缴费为350元。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6-01-13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