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门诊慢特病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病种外,居民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60%,一档缴费的不能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年最高支付限额。
其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情况如下: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60元、居民二档为84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99.5元,居民二档为107.3元;
乙类门诊慢特病
乙类门诊慢特病门诊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病种外,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300元。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35%、50%,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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