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16年的执行拉锯战 | “如我在诉”办小案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1-07 09:12

  被执行人突然销声匿迹,面对突遭意外的家庭,执行法官多次奔波,只为让生效的法律文书真正兑现,这场跨越16年的执行拉锯战,最终如何迎来转机?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王某福驾驶货车行至海阳市东村街道某处自撞于路西侧路牌,致乘车人万某杰当场死亡。海阳法院判定被告王某福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

  案件进展

  判决后,隋某等人于2009年12月依法向海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王某福在2010年支付4万余元后便销声匿迹。

  由于当时的执行手段有限,剩余金额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2025年因执行人员调整,案件重新分配,由新的执行法官接手案件。

  因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执行法官一边积极联系并安抚隋某等人,一边凭着模糊的线索寻找王某福。

  执行干警们多次奔赴被执行人一切可能现身的地方,但王某福的行踪飘忽不定,每次执行都无果而终,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但执行干警们并未气馁,一边保持与申请执行人隋某等人的联系,搜集执行线索,一边整合社会资源布下了“天罗地网”。

  功夫不负有心人,近日,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莱阳市某村,执行干警经历几个小时的蹲守,终于从王某福的邻居口中得知王某福工作的大致地点,在辗转多个公司后终于锁定王某福的工作单位为烟台某物流公司,并成功调取了其工资流水明细,发现其已经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拟对其拘传到法院,但王某福闻讯后立即逃离了工作现场。

  执行法官随即对其应发工资进行了冻结,并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王某福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限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出面解决问题,否则将直接移送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王某福来到海阳法院,与申请人隋某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场支付案款5万元,并承诺剩余案款于2026年12月底全部付清。

  跨越16年,这场漫长的执行拉锯战终于迎来了“融冰”时刻。

  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不能完全履行,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未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扣押、查封、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甚至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若被执行人存在规避、妨碍和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法院可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犯罪的,法院可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心得

  “执行”是司法公信的“试金石”。执行干警不仅是法律文书的“兑现者”,更是司法公信的“守护者”。对于老案,因其时间跨度大,办案难度高,执行法官更应保持耐心,一边要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一边要开拓思路,整合社会力量多渠道搜集线索。要从细处着眼,以点带面做好执行工作,全中带细,柔中带刚,涵养“如我在执”的思想,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