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算经济补偿合法吗?

烟海e家 2025-11-27 09:05

烟台融媒11月27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小王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在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经济补偿金额产生争议。小王称自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按工作两年计算,经济补偿应为13000元,但公司仅同意支付10000元,理由是“根据公司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统一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不包括绩效奖金和各项补贴”。“公司这种计算方式合法吗?”小王咨询道。

记者采访烟台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也就是说,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仅按基本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小王主张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含绩效奖金、补贴等)计算经济补偿的要求于法有据。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须按照该标准补足经济补偿差额,若因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引发争议,还可能承担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