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市场管理方、商场管理方、燃气企业、燃气用户:
为防范化解燃气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部分场所禁止配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通告如下:
一、禁止配送、使用范围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注:引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二)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房间、建筑避难场所。
(四)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五)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厨房。
(六)用于居住的车库。
二、相关依据
(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3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液化石油气。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2规定: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2条规定:不得设置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条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六)《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七)《山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和公共用餐区域、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厨房供应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规定处罚
若发现有企业或个人在禁止范围内配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若因违规配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引发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广大市民、各相关企业及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如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咨询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寻求帮助(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6022187)。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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