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15时许,烟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福山大队执勤民警在荣乌高速八角收费站外广场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鲁F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驶出收费站车道后变得异常缓慢。
这一明显异常的举动,迅速引起执勤民警警觉。当该车驶入检查区域时,民警要求驾驶员刘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起初刘某吞吞吐吐、神色慌张,迟迟不肯出示自己的证件。他在车内翻找一番后,仅向民警递交了车辆行驶证。民警察觉可疑并进行下一步核查,结果显示,刘某早在2017年4月因醉驾致人死亡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刘某非但不知悔改,又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没想到在收费站被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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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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