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王先生为单位人事,咨询: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试行 )》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案例2.赵女士的哺乳期于2025年9月6日结束,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咨询: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按上述规定,赵女士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满。
案例3.骑手管先生咨询: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养老金以及伤残津贴?
答: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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