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社会帮扶专栏 | 民政领域孤困儿童政策篇

典范莱山 2025-11-05 08:39

  政策在身边,帮扶零距离。莱山区社会帮扶救助专栏正式上线!我们致力于为您解读最新政策、传递帮扶信息,用实实在在的行动,纾解您生活中的急难愁盼。这里是政策的传声筒,更是您身边的暖心站。愿我们的一点光,能汇聚成照亮风雨的暖阳,守护每个家庭的安宁与希望。

  一、孤儿

  (一)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办理流程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⑴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⑵审核。街道(园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⑶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符合条件次月起发放孤儿生活费。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续。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2138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申请条件

  莱山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相关标准说明:1.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莱山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街道(园区)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街道(园区)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园区)。街道(园区)、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⑴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⑵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⑶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⑷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⑸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⑹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保障标准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138元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三、重点困境儿童

  (一)申请条件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或者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罕见病: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等。)。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2.查验。街道(园区)对提出申请的儿童信息进行核实,并深入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进行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局。

  3.确认。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障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921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孤困儿童便民服务电话:

  社会福利科:6715711

  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6729837

  莱山街道办事处:6774245

  解甲庄街道办事处:6752722

  初家街道办事处:6711109

  黄海路街道办事处:6889282

  滨海路街道办事处:6898608

  院格庄街道办事处:6895327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