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办小案 | 店铺可以注销,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注销”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7-29 10:58

     

  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被突然辞退

  维权途中,用人单位悄悄注销登记

  这可怎么办?

  蓬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4年春,小王到一家甜品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小王在该甜品店从事甜点师工作,每月工资44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多次催促,但店主一直不予理会。

  直到9月的一个清晨,小王突然接到店主的电话,听筒那头传来冰冷的通知:“店里最近生意不好,我不打算干了,你不用来上班了。”

  没有提前告知,没有合理解释,小王一下子失业了。

  小王越想越委屈:“自己勤勤恳恳工作,从未出过差错,为何会无故被辞?”

  小王决心讨个说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甜品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不料,仲裁程序推进期间,这家甜品店竟悄然办理了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主体已不存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无奈,小王将甜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老高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甜品店在用工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满一个月后一年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某甜品店无故辞退小王,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某甜品店在小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注销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故老高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引导调解。

  一方面,耐心向老高释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同时引导老高换位思考。

  承办法官

  “如果是你辛苦工作后突遭解雇且拿不到报酬,你会怎么想?”

  另一方面,也向小王释明法律程序,引导其理解调解带来的快速兑现优势。

  经过承办法官情理法交融的耐心沟通和引导,老高从最初的抵触、辩解,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也理解了法官居中调解、寻求“双赢”的良苦用心。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老高当庭支付小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类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或将面临双倍工资差额的严厉惩罚。

  对劳动者而言,缺乏书面劳动合同将显著增加维权难度,劳动者需要就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利时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困境。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强化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共创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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