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本是樱桃挂满枝,农户忙着采摘、销售的丰收时节,可农户黄某却因樱桃棚的尾款纠纷,一度愁眉不展。
在福山法院高疃法庭特邀调解员的调解下,这场因“违规使用樱桃棚”引发的合同纠纷,迅速达成和解,让双方得以安心投入樱桃产销,喜庆大丰收。
建设使用约定明
非季使用生变故
去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达成协议:王某为黄某搭建樱桃棚,包工包料费用共计3万余元,明确约定大棚仅作樱桃季短期遮雨使用。施工完毕后,黄某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尾款未结。
施工完成后,黄某抱着“试试大棚牢不牢”的想法,在非樱桃采摘季节使用大棚。不料遭遇大风天气,大棚受损。
大棚受损后,黄某找到王某,称其建造的大棚质量不过关,要求王某修复。王某修复后表示,大棚可正常投入下一年樱桃季使用。但黄某认为“大棚没修到完整状态且大棚质量不过关,不能抵御一般的风雨天气”,故拒绝支付剩余尾款。多次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尾款。
法院调解“急农时”
析法明理促和解
考虑到案件发生时正是农户一年中最关键的产销周期,法院开辟“农时优先”调解通道,快速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员从“合同约定”与“过错责任”双维度析法明理:
对黄某:明确极端恶劣天气是造成大棚损坏的主要原因,想要认定是王某施工大棚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鉴定问题,增加诉讼成本;王某也已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现在大棚可正常用于樱桃季,黄某应尊重双方合同约定,给付王某尾款。
对王某:因双方仅是口头约定非樱桃季节不能使用大棚,现在大棚还未经樱桃季便损坏,应换位思考,理解黄某要求大棚“恢复原状”的心理,且大棚的施工是否存在问题可能需要鉴定等。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王某作出让步:同意仅向黄某主张尾款的一半,放弃其余诉求,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黄某当场认可方案,并当庭支付。
当庭履约化干戈
司法守护樱桃红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司法赋能农时生产,是福山法院深耕“三农”纠纷调解的缩影,也是深刻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的生动展示。
通过聚焦农时特点,快立、快调、快结,依法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又避免矛盾升级影响农时生产经营,让司法成为樱桃季里守护丰收的“隐形支架”,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动能。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