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职业年金补记、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50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14 11:27

  案例1.夏女士于2025年1月已从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咨询:职业年金如何补记?

  答:根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8号)规定: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辞职、辞退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补记: 

  (一)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记实/补记通知》; 
  (二)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并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四)省社保中心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

  案例2.黄先生的单位近期招聘了一名员工,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咨询:试用期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3.市民赵女士属于“4050”就业困难群体,现灵活就业缴纳保险,咨询:若灵活就业认定后是否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 号)规定:(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期间每人每月500 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编审:王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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