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超龄人员工伤认定材料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30 08:38

  案例1.市民彭女士的户籍地在山东省内已变更,咨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需要转移?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个人账户归集。

  案例2.单位人资秦女士咨询超龄人员办理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试行 )》(鲁人社规〔2024〕2号)第九条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单位、受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与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申请工伤认定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审核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特定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从业单位工作之前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得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同一职业病申请认定工伤 (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

  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单独标识。

  案例3.市民林先生想查询档案里的材料,咨询:是否可以借阅档案材料?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指南》规定: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因办理社保审核、公证服务等需要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出具借档函,说明用档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编审:王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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