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15日,某投诉人通过网络平台反映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在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时被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2万余元。
二、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15日,某投诉人通过网络平台反映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在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时被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2万余元。
人社部门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总包单位为某化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人为劳务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该单位共招用劳动者17名,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单位拖欠1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0.43万元。
2023年12月4日,人社部门依法向劳务分包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1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0.43万元,该单位逾期未改正。2023年12月27日,人社部门对该劳务分包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7日,人社部门对该总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劳务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日对劳务分包单位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024年1月20日,总包单位按要求先行清偿了劳务分包单位拖欠的1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0.43万元。
三、案件评析
该案是因分包单位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未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发生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总包单位履行先行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分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总包单位负有监督管理和清偿责任,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为直接责任的分包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依法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又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条件,最终分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代价不可谓不大。
在此,提醒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和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要不得,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甚至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好总包代发工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拖欠漏洞;分包单位要认真核算农民工考勤,制作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总包单位代发。各方应依法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履行好社会责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