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改造时路面一般会建立临时围挡,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人为图省事穿越围挡,此时如果一不小心造成围挡倒地,砸坏附近车辆,该由谁来担责?
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车辆被施工围挡意外砸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3日,烟台某建筑公司对烟台市某片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在小区栅栏与小区地上停车场中间建立了临时围挡。2022年7月16日晚,纪某酒后回家通过铁栅栏处的围挡时,围挡倒地将停在一旁车位处李某的车辆砸坏。随后,小区保安报警处理,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被砸车辆车身有多处蹭到黄色油漆并刮伤车漆。
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联系纪某和建筑公司协商修车事宜,但均被拒绝,只能自己先出钱维修车辆,后将二者起诉至芝罘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7496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导致车辆受损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建筑公司和纪某是否承担受损车辆的赔偿。
原告李某辩称,被告建筑公司设立的围挡不合格,安全性有待考虑,没有达到围挡必须稳固的条件,围挡之间缝隙较大。另外,围挡设立后是不允许行人通行的,被告纪某强行通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纪某辩称,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围挡了好几天,很多大人、小孩都照走不误,被告建筑公司张贴的警示标志也并未写明此处禁止通过。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经过并未说明是其将围挡弄倒。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法律规定设立围挡,有工字钢和沙袋加固,符合临时围挡设立的惯例。被告纪某穿过的铁门已经被挡住无法通行,但其强行穿过,公司在设立围挡后已尽警示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纪某已知小区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原来的小铁门前面有围栏挡住,为回家方便仍从围栏缝隙中穿过,致使围栏倒下砸车,被告纪某存在主要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建筑公司在此处施工建立临时围栏,但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且施工人应当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持续存在于施工期间。被告建筑公司的围栏可由他人随意穿过,且警示标志未明显、醒目至足以引起他人的注意而绕行,被告建筑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两被告的过错,芝罘法院认定由被告纪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维修明细、发票,足以认定本次车辆受损支付的维修费为17496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纪某应承担其中70%即12247元、被告建筑公司应承担其中30%即5249元。被告纪某辩称围栏并非其弄倒、不同意承担责任,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其围栏牢固并已尽充分警示义务,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作出后,纪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原本就是为了隔离施工现场,防止行人误入导致危险发生,提高施工安全性。若强行通过发生意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遇到施工道路尽量绕行。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规范设置围挡或未及时检查漏洞,疏于管理,则可能使安全保障变成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作为围挡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尽到定期维护、排查隐患等安全保障管理义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否则应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孟莹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