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4-30 10:56

  劳动者入职后,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定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否所有岗位的劳动者都适用该法律规定?公司只要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基本案情

  袁某于2023年2月14日入职烟台某科技公司。袁某自述其在烟台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并兼任厂长一职,入职后,曾口头要求烟台某科技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但烟台某科技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烟台某科技公司认可其担任厂长职位,但不认可袁某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烟台某科技公司提交袁某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括袁某与王某沟通招聘选拔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事项。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烟台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袁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烟台某科技公司任厂长一职,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内容也符合人力资源管理中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的管理内容,袁某对于烟台某科技公司的人事招聘、工资标准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其作为烟台某科技公司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具有区别于其他岗位劳动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职责具有督导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袁某对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再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公平,且其无证据证明曾向公司提出过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故对袁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后烟台某科技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其他判项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既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也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公司与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为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具有区别于其他岗位劳动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职责本就具有督导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其对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再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