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烟台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市共140人被授予“烟台市劳动模范”称号,60人被授予“烟台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王仲瑶荣获“烟台市先进工作者”表彰。

——个人事迹——
王仲瑶,女,198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她长期坚守检察办案一线,曾办理青岛“金东都”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案、涉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综合治理案;参与指导办理“11·17禹城方某某被虐待致死”案等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曾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先进个人”“山东检察机关公诉业务标兵”“全省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表现突出个人”等荣誉称号,多次入选省级检察人才库。所办案件及法律文书多次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
她以检察初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领部门荣立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体一等功,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使烟台市跻身全国80个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地区之一。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笑气”滥用专项治理行动,立法建议被《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采纳,是我国首次由省级立法对涉未“笑气”进行规范,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为涉未“笑气”综合治理提供了烟台样本。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