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烟台市检察院、市妇联选编5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提升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斩断伸向未成年少女的“隔空猥亵”黑手
案例2
民事支持起诉助力失学少女走出困境
案例3
法律利剑,斩断拐卖儿童的黑手
案例4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解妇女“薪愁”
案例5
医务人员主动报告,揭露隐藏的虐待犯罪
案例1
斩断伸向未成年少女的“隔空猥亵”黑手

案例故事:
2024年,小刚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十七岁少女小红,并对其展开追求,期间小刚赠与小红五百元钱。后小刚因不满小红聊天回复不及时,要求小红返还钱款,在小红全额返还后,小刚却以未收到为由,威胁小红要去其学校及家中闹事,并逼迫其发送隐私照片,小红无奈拍摄了多张隐私照片发给小刚。之后,小刚又以裸照威胁小红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小红报警,小刚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履职: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未检部门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对涉及小红隐私照片的证据做好封存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2.严格审查逮捕起诉。未检检察官对证据细致审查,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准确认定小刚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胁迫其发送隐私照片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在完善证据链后提起公诉,最终小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3.多维度心理救助。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小红进行心理评估与疏导,制定个性化心理辅导方案,帮助其走出阴影,恢复身心健康,回归正常生活。同时与小红的家人、老师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后续学习生活状态,形成家庭、学校、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心理支持网络,设置心理咨询信箱,鼓励学生遇到问题及时寻求帮助。
4.法治宣传教育。在本案发生后,未检检察官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网络交友风险、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等问题,到相关学校及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检察官释法:
1.小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若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或存在多次实施等恶劣情节,会依法从重处罚。
尽管远程猥亵没有发生实质身体接触,但对受害者,尤其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会造成严重且深远的心理创伤,还可能影响其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同时这类行为还会对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网络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小刚以未收到还款为由纠缠小红,逼迫其发送私密照片,虽然小刚没有直接接触到小红,但是使用胁迫手段获得了小红的隐私照片,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这是一种远程猥亵行为,远程猥亵也被称为隔空猥亵,系行为人以满足自身性刺激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远程媒介,诱骗、胁迫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裸聊、发送裸照或裸体视频,或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实施淫秽行为等。
2.未成年人遭遇此类威胁该如何应对?
遭受裸照威胁,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可能因害怕名誉受损等原因而不敢声张。但是提醒未成年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尽可能冷静,及时向家长、老师倾诉,寻求情感上的支持和引导。同时通过手机截图、录屏等方式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威胁信息等电子证据,勇敢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法律的力量制止不法侵害。此外,还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因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同时,平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与陌生人建立密切联系,避免陷入危险境地。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怎么做?
在这起事件中,暴露出部分未成年人监护人在网络安全教育和性教育方面的不足。监护人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安全方面的教育,教导孩子如何正确对待网络交友,不轻易与陌生人发生经济往来,更不能随意发送私密信息。同时,也要加强性教育,让孩子了解自身的权利和身体边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当得知孩子遭遇此类事件后,监护人应保持冷静,给予孩子充分的理解和安慰,避免指责和埋怨,防止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积极协助孩子收集证据,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心理支持,帮助其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案例2
民事支持起诉助力失学少女走出困境
案例故事:
2009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婚生女出生。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无论哪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2024年初,李某发现,张某以家里没钱、没衣服、身体不适为由,让年仅12岁的女儿失学近一年,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未果。因女儿长期在家,已无心学习,李某无奈之下,想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2024年3月,李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一方面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工作,一方面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救助。经调查,张某因无稳定工作,且对女儿过度保护,不让女儿上学,学校校长、老师多次上门劝学,均未果。另一方面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学校联系,通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联合制定有针对性的劝导方案,合力劝诫张某履行监护义务,同时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最终成功帮助失学少女重返校园。双方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经征求女儿意见,达成和解,女儿继续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共同呵护孩子成长。后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民事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同时尊重李某意见,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检察官释法:
随着孩子进入小学高年级或青春期等原因,许多孩子开始逐渐表现出对学习的厌倦,有的孩子不愿意上学,面对这一问题,多数家长往往倾向于增加对孩子的监督和压力,也有个别家长则选择不再让孩子接受学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应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迫使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如果发现孩子厌学、失学、辍学,家长应该如何帮助孩子走出困境呢?
1.尊重与沟通。家长应尊重孩子的隐私和自尊心,通过平等沟通,深入了解孩子失学、辍学的真正原因,可能是心理压力过大、教育方式不当等,有针对性地反思家庭教育方式、转变教育方法,逐步引导孩子适应学校生活,从而帮助他们重返学习之路。
2.提供心理支持。对于失学、辍学的孩子,家长应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重新树立对学习和生活的信心。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心理咨询老师进行辅导和帮助。
3.加强与学校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书面报告。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劝学、复学工作,共同合力帮助失学、辍学孩子回归校园。
4.求助司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结合本案情况,若一方家长未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另一方家长及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组织可向司法机关报告,由司法机关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3
法律利剑,斩断拐卖儿童的黑手
案例故事:
2024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妻子怀孕,张某产生将孩子卖掉的想法,后通过小红书、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卖孩子的信息,并与多名买家协商买卖孩子事宜。9月,张某带妻子到医院产下男婴,孩子出生前后张某继续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卖孩子的信息,并持续与多名买家进行协商。
检察机关履职: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决定批准逮捕张某,并向侦查机关发送继续侦查提纲,进一步固定证据,以便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合法、规范,在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
拐卖儿童犯罪给无数家庭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痛。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全力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大家可能会产生一些疑问: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吗?答案是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那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构成犯罪吗?答案也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预防孩子被拐卖是每位家长的责任,家长朋友们如何预防和避免孩子被拐呢,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1.加强日常监护。在公共场所、人多拥挤的地方,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不要将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告诉孩子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接受陌生人的食物、玩具或礼物,教会孩子识别可疑人员,例如尾随、搭讪、试图带走孩子的人;避免给孩子佩戴贵重首饰,不要将孩子的姓名等信息暴露在外。2.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一旦孩子失踪,可以帮助警方快速确认身份;教会孩子应对突发情况,让孩子记住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和电话号码,教会孩子如何向警察、保安、商店工作人员等求助;与学校、幼儿园等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3.及时反应,多渠道维权。若遭遇孩子被拐,立即报警,并向警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包括孩子的姓名、年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走失时间地点等,积极提供线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专业的法律援助,也可寻求公益组织的帮助和支持;若发现被拐儿童线索,应记录下发现线索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信息,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帮助孩子早日回家。
案例4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解妇女“薪愁”
案例故事:
2015年至2022年,温某某等12名中老年妇女为了改善家庭生计先后来到某公司务工。2023年1月,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但职工工资没有结算。温某某等人多次催要,某公司负责人为她们出具了工资欠条,共计拖欠温某某等12人的工资30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某公司仍无故拖延偿付工资。最后,温某某等12人通过律师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检察机关履职: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协助劳动者收集相关证据,采用“集中调查核实、集中支持起诉”的“打包”快速办案模式,在短时间内查清案件的基本情况。经审查认为温某某等12人作为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出具《支持起诉书》,依法支持其12人向法院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调解结案。
检察官释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的经济需求与独立意识日益增强,然而,由于女性劳动者自身条件的限制,多从事低薪或不稳定的工作,这些岗位本身欠薪风险高,加上家庭责任的束缚,一旦欠薪,导致她们难以投入更多时间寻找相关部门维权。女性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多存在被刁难、收集证据困难的情况,尤其是非正式就业的情况下,没有合同、工资单或其他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仅靠她们自身力量维权困难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妇女在劳动中享有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因此,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碰到这种情况,女性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女性劳动者如果遇到欠薪情况,应当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
1. 收集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若未签订合同,可收集工服、工牌、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辅助证据。
2. 协商与投诉。一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支付欠薪(建议书面形式并留存记录)。二是向当地妇联求助,寻求解决办法(电话12338)。三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12333)或政府网站(如“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提交投诉,劳动部门将调查并责令整改。
3. 劳动仲裁。若协商、投诉无果,需在欠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4. 申请支持起诉。若妇女因经济困难、缺乏法律知识等无力自行起诉,可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协助调查取证、出具《支持起诉书》,或协调法律援助(拨打12348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5.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5
医务人员主动报告,揭露隐藏的虐待犯罪
案例故事:
2023年9月,女方离婚后带着患有自闭症的儿子(案发时4周岁)与一男子同居,该男子因琐事长期虐待殴打孩子。2024年10月,该男子在与孩子单独在家时,酒后因琐事再次殴打孩子,致使孩子身体多处损伤,送医时医护人员发现孩子身体上有大量淤青、伤口,不符合正常的摔碰伤情况,随即报案,该男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该男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
1.检、警、医协作配合,及时调取固定证据,有力惩治犯罪行为。本案中,主治医生发现孩子身上多处非正常伤痕,及时上报院领导,医院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医务人员协助下,及时抵达现场,对关键证据进行固定,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2.引导侦查,精准定性深挖犯罪事实。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全案证据,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殴打手段、持续时间等问题,详细列明侦查方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引导公安机关细化侦查内容。
3.推进建立司法引领、家庭尽责、社会协同的共治格局。本案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中,凸显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检察机关依托妇联对全区妇女主任培训的契机,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宣传,联合当地中学开展家庭读书会,以分享非暴力沟通为引入,结合案事例充分释法说理,检校联动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助力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
检察官释法:
在快节奏的当代生活中,成年人承担的各方压力较大,负面情绪难以纾解,在家庭关系处理时易产生烦躁情绪,甚至出现暴力行为,但这种暴力往往掩盖在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下,使被害人难以申诉,强制报告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保护作用,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收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什么情形下需要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2)不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致使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长期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保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如何落实好强制报告制度?
成年人相较于未成年人无论在力量上还是经验上都处于优势,但这种优势不应该变成肆意伤害的底气。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应当共同保护的对象,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主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既是法律上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要求,更应该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
及时发现侵害行为: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充分调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能够尽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避免损害的扩大。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发现侵害是保护权益的起点,强制报告制度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的救助和支持,让暴行暴露在阳光下,最大程度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社会责任感:通过法律约束,增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织密社会防护网。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