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办小案 | “回家”的叉车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3-26 11:37

  “太感谢法官了,这辆叉车总算是可以拿回来了!今年本来生意就不好,租出去的叉车再收不回来就更难了。”

  近日,随着牵引机“嗡嗡”的轰鸣声,停放一年之久的平衡重式叉车被拉到拖车上,这起困扰原、被告双方的返还原物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人间蒸发”的李某

  原告某叉车租赁处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却因案外人李某的缘故,导致两家“素未谋面”的企业起了争执。

  这还要从三个主体之间的人物关系说起,李某从原告处租赁叉车从事物流生意,李某又租赁被告的厂区从事物流生意。后因经营不善,拖欠租赁费、物业费等的李某“跑路”了。

  李某的“消失”让本属于原告的叉车被“遗弃”到了被告的厂区,被告也因此将李某遗留的物品全部扣留。

  千辛万苦追车路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叉车,被告公司以存在风险为由拒不返还,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并惊动了当地公安部门,经过公安部门的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一纸诉状告到福山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并支付占用期间产生的停租损失。

  “一针见血”解心结

  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占用其车辆一年多,严重影响其收益,坚持要求支付车辆停租费用。被告则主张扣押车辆是因为李某尚有租赁费未结清,并不是无故扣押,且因李某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叉车的权属,交车存在风险。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通过梳理案情,发现原、被告都是李某“跑路”的受害者,被告的担忧是怕交车后会因车辆权属问题产生不利后果,在了解纠纷的症结后,法官告知被告应当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向其详细地解释车辆留置权的适用条件,若无故留置可能因为无权占有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劝导原告通过协商及时拿回叉车以减少损失,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停租损失。

  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的方式,向双方讲明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同意不再主张停租损失,被告则认识到私自扣押车辆可能由维权变成侵权。

  对于被告的担忧,承办人让原告提供车辆的登记证书、和李某的合同、微信聊天等证据,证明原告对叉车的所有权,同时由原告承诺今后若出现产权纠纷等相应后果由其承担,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希望法官能到现场主持交接,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顺利完成叉车交接,握手言和。

  本案的成功调解,避免了双方激化矛盾,从法庭释法到现场见证,高效彻底地化解矛盾,让调解不在浮于纸面上,实实在在地做到案结事了。

  下一步,福山法院将继续强化“如我在诉”的换位意识、“情同我心”的为民情怀和“到我为止”的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全流程调解,不断健全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机制,持续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