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远城区范围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就我市禁止露天烧烤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旗山路以北、西外环以东、汇鑫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露天烧烤行为的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0日